您好!欢迎访问
当前位置: 首页 实时讯息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解读:法规重点、行业影响与合规实践路径

2025-06-12 11:36:00     阅读量:0

2025年6月1日,《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综合性规章。新规一经发布便引发了社会对技术边界与隐私保护的广泛关注和深度讨论。在数字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人脸识别作为人工智能应用的重要一环,正被广泛应用于安防、商业、公共服务等多个领域。此次《办法》的实施,旨在厘清人脸识别的适用边界、规范操作流程、强化信息保护机制,回应社会关切。本文将通过对《办法》实施效果与挑战的综合评估,提出切实可行的合规与创新路径建议,助力行业在保障隐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人脸识别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的意义与重点

1.明确应用边界与保障隐私

《办法》通过明确人脸识别的应用条件与边界,有效防止技术滥用,保护公众的选择权与隐私权。其核心亮点在于强调“非强制”原则,即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时,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例如在房地产售楼处,过去部分售楼处强制购房者刷脸以区分渠道客户和自然客户,这种做法侵犯了购房者的自主选择权。企业需确保技术应用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进行,尊重用户意愿。

此外,《办法》对特殊场景设定了严格管理要求。对于公共场所的人脸识别设备,须以维护公共安全为前提,并设置明显提示标识。同时,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卫生间等私密空间安装人脸识别设备。这一规定对遏制隐性监控、加强隐私防护具有积极意义,明确了公众场所与私密空间的技术使用界限。

2.强化数据安全与责任机制

《办法》对人脸信息处理者设定了更高的责任标准,推动形成规范化、可追溯的数据处理体系。技术应用前要求个人处理者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人脸信息处理目的、合法性、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应对风险的技术手段等,评估报告和处理记录至少保存三年。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应当重新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同时,数据安全措施也被制度化要求。例如,处理系统需配备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入侵检测和防御等措施,尤其是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应用场景,必须遵守国家等级保护制度。涉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方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义务。此外,强制本地化存储及禁止未经授权上传云端,体现出对网络攻击风险的高度警惕,推动形成技术与安全并重的治理模式。

3.建立备案制度与监督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办法》引入了备案制度。对存储人脸信息达到10万次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需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提交处理目的、安全措施、存储数量、评估报告等完整资料。该举措确保政府能及时掌握高风险数据处理活动,提升监管的前瞻性与精准性。

此外,备案信息如发生实质性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若终止应用,也需依法在终止之日3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妥善处理人脸数据信息。这一机制强化了全生命周期的信息管理,防止信息滥存、误用或泄露,切实维护个人数据权益。

二、人脸识别合规对公众与企业的影响

1.公众信任与隐私保护

通过“非强制”和“知情同意”原则,法规强调尊重个人意愿和透明告知,有助于消除公众对人脸识别的恐慌或排斥心理,从而提升技术在安防、政务等正当场景中的接受度。同时,提供多种替代验证方案让用户可自主选择,降低对生物敏感数据的疑虑,增强使用体验的可控性。

2. 行业合规成本与技术生态

法规实施导致企业在短期内需投入更多人力、技术和资金开展影响评估、构建或升级安全体系、办理备案及员工培训等,尤其对中小机构可能带来资源压力。同时,原有依赖单一刷脸的流程需重构,引入多因素联动或线上预授权等机制,带来组织和业务模式调整。另一方面,这也导致隐私保护技术升级,并催生合规咨询、安全审计、第三方测评等新兴服务市场,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形成更多创新机会。

3. 监管可视性与多方协同:备案机制和影响评估报告提高监管部门对高风险应用的可视性,便于集中审查和精准执法,也为风险预警提供依据。此外,法规要求政府、企业、技术供应商、第三方评估机构及用户代表等共同参与标准制定与评估流程,促进共治格局。监管部门需与行业保持动态沟通,不断完善配套细则,以确保治理模式在实践中既有足够威慑力,又能支持技术与业务创新。

三、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现状与发展

1.服务公共安全的核心支撑

人脸识别技术在安防领域的广泛部署,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秩序的重要技术手段。在机场、银行、商场等关键区域,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大量引入人脸识别技术,实现对人员进出行为的精准识别与实时监管。例如,在机场安检过程中,通过比对旅客身份证与面部特征,能够迅速核验身份,阻止可疑人员混入,保障航空安全;在银行系统中,通过刷脸门禁可有效限制非授权人员进入核心办公区域,增强金融资产和客户数据的安全防护水平。这一技术的普及显著提升了社会的安防智能化程度,减少了人工核验的人力成本和风险,提高了公共空间的管理效率与安全性。

2.提升政务服务的效率与可信度

随着数字政府建设不断推进,人脸识别技术在政务服务场景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例如,在社保、医保、税务等服务环节,用户通过“刷脸”即可完成远程身份核验,不再依赖实体证件,有效防止冒用身份、伪造材料等违法行为。该方式不仅简化了办理流程,提升了办事效率,还增强了政务服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3.特定场景中的精准识别

在大型公共活动、展览、赛事等场景中,人脸识别技术被用于快速辨认特定对象,如涉案嫌疑人、走失人员或重要嘉宾等,从而提升活动安保等级与突发事件响应效率。这种“目标识别”能力使其在公安执法、紧急调度等领域具有重要价值。但在实际应用中,必须依法依规使用,严禁超范围采集与滥用,以保障公民隐私不被侵犯。

4.监管推进带来合规改进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的逐步落地实施,售楼处等商业机构在人脸识别技术上的滥用现象有望得到有效缓解。《办法》明确了人脸识别应用的法律边界和合规要求,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执法依据。例如,监管机构可要求售楼处提交包括个人信息处理影响评估报告、数据处理记录、安全防护措施等在内的合规材料,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处罚。这一系列制度化监管措施将倒逼企业加强内部控制,提升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部分行业强制刷脸行为的合规隐忧与监管挑战

1.信息采集未获用户授权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强调,任何采集人脸信息的行为都必须建立在充分“知情同意”基础之上,且需明确告知个人采集目的、处理方式、使用范围及存储期限等关键信息。在部分售楼处,购房者或访客的人脸信息常在未被充分告知的情况下被采集。例如,虽然在入口张贴了“本区域已启用人脸识别”的提示标识,但并未明确说明数据的采集目的、处理方式、使用范围及存储周期等关键内容。这一做法不仅削弱了用户对自身数据的掌控能力,也违反了《办法》中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法律要求,容易引发隐私风险和信任危机。

2.强制刷脸违背非强制原则

除信息采集程序不规范外,《办法》明确禁止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身份验证或服务前置条件,要求在存在其他可行方式时提供同等有效的替代方案。例如,部分售楼处要求购房人必须刷脸才能进入售楼处或获取相关服务,购房人若不同意刷脸则无法正常看房或办理购房手续,这种做法违反了《办法》中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的规定。合规实践中,应同时提供身份证核验、手机验证码、预约码或其他便捷方式,让用户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主选择。通过这种方式,不仅满足法规要求,也能兼顾用户体验与隐私保护,避免因强制刷脸而引发投诉或监管处罚。

3.合规执行中的多重现实挑战

尽管政策推动力度不断增强,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部分行业需要投入更多人力、技术与合规成本。例如,售楼处需要聘请专业的信息安全人员,对人脸识别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维护。同时,还需要购买相关的安全设备和软件,以确保人脸信息的安全。在区分渠道客户和自然客户的业务方面,售楼处需考虑采用合规的替代性方式。例如,通过手机实名登记、身份证核验、销售顾问绑定码等方式完成客户识别。这不仅意味着技术路径的改变,还可能涉及整个营销体系与激励机制的重构,短期内对企业运营效率造成一定影响。

五、合规实践路径与建议

1.构建合规授权流程

《办法》要求在任何人脸识别场景下,必须获得充分“知情同意”并形成可追溯记录。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前,售楼处应主动按照《办法》设计标准化的授权流程:在客户进入或使用前,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详细说明人脸数据的采集目的、处理方式、存储期限和用户权利,并在客户明确理解后签署或点击同意。此流程既满足法规要求,也为后续审计和风险处置留有依据。

2.公示处理规则

依据《办法》“知情同意”原则,信息处理规则需持续向个人公开,而非一次性提示。售楼处应在显著位置对人脸信息处理规则进行公开公示,明确告知购房人采集目的、使用范围、数据存储方式以及购房人享有的权利等内容。这一做法不仅提升了售楼流程的透明度,也体现了对用户隐私权的尊重。例如,可在售楼大厅显眼区域设置信息公示栏,或通过电子屏、宣传册、二维码等方式引导用户主动了解相关规则,增强其知情权与监督权。

3.规范使用数据

《办法》强调“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要求对人脸信息的使用进行严密限定。售楼处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过程中,必须严格限定用途范围,确保所有数据处理行为均在购房人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将购房人的人脸信息用于未经同意的其他商业用途,例如转卖给第三方、用于广告推送、精准营销等行为。一旦越界使用,不仅违反《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损害企业声誉。

4.保障信息数据安全

《办法》对数据安全提出具体技术要求,包括加密存储与传输、访问控制、审计日志、入侵检测等。售楼处作为信息处理者,有义务对采集到的人脸信息采取充分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滥用或被非法获取。同时,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管理,限制人脸信息的访问权限,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或使用。

5.设计替代方案

《办法》的“非强制”原则要求在提供人脸识别的同时,设计平行替代方式。例如,可以采用身份证登记、手机号绑定、预约登记码等方式,在满足营销与客户管理需求的同时,避免涉足敏感生物信息采集领域。此外,也可考虑使用指纹识别等其他技术手段,但必须确保这些方式符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通过灵活调整技术路径,可在合规的基础上实现业务效率的优化和平衡。

来源:中国日报网

返回顶部